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行业“强监督”监督检查的通知
闽水监督〔2019〕5号
各设区市水利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:
为加强水利行业监督管理,按照我厅《关于加快构建水利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检查的通知》(闽水监督〔2019〕3号)要求,经厅水利行业“强监管”领导小组研究,决定开展全省水利行业“强监管”监督检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督查计划
(一)6月底前,全省项目法人(建设单位)、水管单位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,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,于6月底前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;一时无法完成整改的,要制定整改计划,列出整改时间表。
(二)7月1~15日,由市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自改的基础上,重点针对2019年水利部督查检查考核实施计划(见附件)可能督查的项目开展核查,并对核查的问题清单按照有关监督检查办法,开展责任追究,并提处理意见和建议。问责清单于7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(fjsjcb@126.com)。
(三)7月15日以后,我厅将派出督查组,采用“四不两直”方式,对全省水利行业“强监督”工作开展督查督导。
二、督查要求
(一)提高认识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提高政治站位,迅速部署、对标履职,认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。
(二)对标检查。自查核查工作应统一按照水利部新出台的6项监督检查办法组织开展。对在建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,并按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闽水〔2018〕35号)规定,对水利工程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。
(三)力戒形式主义。自查复核要全覆盖,不留死角。工作不搞形式、走过场,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不得弄虚作假、虚报瞒报。
三、成果运用
(一)实行双挂钩机制。我厅监督检查的问题清单、整改清单及问责清单,将与设区市水利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挂钩;在建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,应按有关规定与水利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挂钩。
(二)运用问责手段。将检查不认真、整改不及时、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主体列入重点督查对象;对危及工程安全的严重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的,造假、隐瞒质量和安全问题等恶劣行为,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重追责;对主动自查自改自纠的责任主体,按有关规定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。
联系人:吴小萌,13905006196;廖德朋,13015727293。
附件:水利部《关于印发2019年督查检查考核实施计划的通知》(水监督〔2019〕133号)
福建省水利厅
2019年6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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